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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以静 德恒财税
2024-09-25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财税法律事务中心

      本文由德恒税务律师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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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企业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减轻企业税负的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则是不断加大、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那针对小微企业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一、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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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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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2.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100万元以内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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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六税两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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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微企业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含个独、合伙、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但不包括一般纳税人中的个独、合伙企业。

五、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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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六、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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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其他间接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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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金融企业进行优惠,促进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融资。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2月l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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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6、《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内容 | 江以静
编辑 | 龙凯松
审校 | 陈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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